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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与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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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yjs 点击数:时间:2018-04-12 10:26:31

三峡大研〔201525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三峡大学

201576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76印发

共印5

附件:

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严格校风校纪,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通过入学考试取得三峡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者,须持《三峡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录取学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1个月。病假1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未请假或请假期满逾2周未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若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一)不可抗力;

(二)身体疾病;

(三)自主创业;

(四)应征入伍;

(五)辅导员计划、西部支教生计划。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因身体疾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因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提供《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因上述原因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其中应征入伍者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五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和健康复查工作。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上级部门。

第六条 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七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新生入学期间,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体检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应征入伍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的新生入学期间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重新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四周不注册者,予以退学。

学院应于注册截止后3日内,向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送注册情况。

第十条 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注册。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研究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应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应相当。

第十三条 拟转出我校学习的研究生须填写《三峡大学研究生转学申请表》,经其导师和学院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研究生院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研究生院在接到拟转入学校的同意函后,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研究生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 拟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在该校同意的前提下,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接受导师、学院、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1学期者;

(二)研究生入学考试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未通过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录取入学者(含推免生等);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者;

(六)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转入一区招生单位者;

(七)跨学科门类者;

(八)应予退学者;

()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应填写《三峡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原专业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及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研究生调换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的专业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未经原单位同意的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二)破格录取者;

(三)跨学科门类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导师应填写《研究生导师调整申请表》,经原导师和拟转导师同意,学院主管研究生负责人批准,可转导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申请转学、转专业和转换导师的办理过程中若出现争议,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解和处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休学者,应填写《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委培、定向和强军计划研究生需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予以休学,并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休学手续应在每学期注册期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可以按学期申请,休学满一学期不能复学者,可再申请休学1学期;研究生休学还可以按学年申请。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学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伤、因病或其它原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含6周)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因从事科技开发、创业、出国或其它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申请休学。研究生出国按《三峡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入伍应办理休学手续,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研究生,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下一个学期开学注册期内完成复学手续。如研究生休学1学年,需要提前复学者,应在休学的第二学期注册期内申请复学并完成复学手续,其它时间不办理提前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复学需填写《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方可申请复学。复学研究生应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对其做退学处理:

() 无正当事由超过4周未注册者;

() 休学期满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未经请假离校,按《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稿)》规定应退学者;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 本人申请退学者;

() 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处理由学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或由校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做出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学校发布公告后生效。

第三十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第三十三条 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按规定报到注册,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达到提前毕业要求的,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提前毕业,经导师和学院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批准后,应按批准时间毕业。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在籍学生各项权利,应在1个月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时注册规定,按时完成学历证书即时注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三峡大研〔20051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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