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院事业发展以及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围绕突出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和任职能力,科学、合理地对导师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重要因素,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有利于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第二条 导师岗位按需设置,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师资队伍情况、年度招生计划,实行新增导师遴选和导师上岗资格审核制度。
第三条 导师遴选审核及上岗资格审核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制。遴选及上岗资格审核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导师遴选和上岗资格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遴选通过名单,需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后下文。
第二章 导师工作职责
第五条 导师工作职责:
一、秉持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认真履行上级部门及学校关于师德师风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认真学习并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掌握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学院有关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
三、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持续进行前沿性研究,指导研究生做出创新性成果。
四、承担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工作;承担研究生相应教学任务;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协助培养单位完成研究生的中期考核等工作;指导研究生选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对学位论文形成过程的各个环节加强指导,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
五、承担所在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导师遴选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践行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
二、坚持立德树人,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师风高尚,爱岗敬业,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能讲授1门研究生的课程,保证能有充足时间指导研究生。
四、申请者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及以下,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并获硕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其中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应获博士学位;“一事一议”及“楚天学子”等特殊引进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且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可不作职称要求。
第七条 科研条件
导师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所申请学科科研成果与科研经费两方面基本条件。
一、科研成果基本条件
近3年科研成果至少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一)学术论文及专利
在中文核心期刊、SCI、EI源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获批专利授权3项以上。
(二)学术专著
申请人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
(三)科研奖励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序在前5位);或者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序在前3位);或者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个人第1位)。
二、科研经费基本条件
近3年来主持过科研课题,有基本的科研经费保障,申请人年平均科研经费2万元以上。
第四章 导师遴选程序
第八条 导师遴选工作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申请导师资格者,向一级学科硕士点、专业学位硕士点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申请人若同时向两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需如实说明。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分委员会严格审核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及以上的申请者视为通过。
名单在学院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将推荐名单报送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及发文
推荐的导师名单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会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五章 导师上岗资格审核
第九条 导师上岗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强化岗位意识和竞争意识,以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培养质量为根本。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动态遴选、公平竞争、择优上岗。
第十条 导师上岗条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由学院以文件形式进行公布,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一条 上岗资格审核工作于每学年度新生入学前进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导师上岗资格审核结果为两个等级:通过、不通过。
资格审核为通过者,下一学年度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资格审核不通过或未提出上岗资格审核申请者,停止下一学年度招收研究生资格。
第十三条 导师上岗资格审核程序
所有拟上岗导师都要接受导师上岗资格审核。
1、个人申请
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向一级学科硕士点、专业学位硕士点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资格审核表》。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学科、专业当年的招生数量,确定当年可上岗的导师岗位数量,依据对导师的年度资格审查结果,择优聘任。每位导师每年招收各类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人。
第十四条 导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核结果为不通过:
一、连续3年没有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
二、在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在一个学年度的学位申请过程中,导师同意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有研究生2人次及以上论文评阅未通过。
四、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五、导师立德树人考核为基本合格。
六、发现研究生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行为,而导师负有责任的。
七、根据其他相关文件,当年不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者。
第十五条 导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一、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其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2年或同时有2篇及以上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
三、因导师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发生重大事故的。
四、导师立德树人考核为不合格。
五、导师离退休和调离本校,且不再承担本校研究生指导工作,导师资格自动取消。
六、根据其他相关文件,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者。
第十六条 对取消导师资格的,恢复其资格需要重新履行遴选导师资格的程序。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校外导师原则上不能独立指导研究生,需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
第十八条 导师因出国、进修等原因长时间离校的,学院需落实导师团队或其他导师代其履行导师职责。导师退休、调离学校时,学院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导师变更工作,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之前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