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大型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两级分担机制。教学仪器设备属正常损坏的,原则上由学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维修;科研仪器由科研团队负责维修;教学科研两用设备原则上采取成本分摊维修,学校为共享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提供经费支持;行政办公设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维修。
第四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报修,鼓励自行维修,或者通过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及时联系厂家维修,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学校仪器设备赔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六条 学院教学仪器和教学科研两用仪器的维修采用网上审批程序,申报人需在学校协同办公系统中新增公文,提交采购项目审批表,选择维修申报流程进行申报。预计维修费用不超过2000元的,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办公室(中心)主任审批、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自行安排维修或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维修;预计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使用单位需提出申请及建议维修方案,实验中心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实验室与资产管理中心协调安排专业人员维修,并参与做好仪器设备验收工作。
第七条 使用单位预计维修费用5000元以上的,需提交维修申请,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维修意见方案、组织维修;预计维修费用超过5万元的,专家论证通过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学校招标办组织招标、组织验收小组对设备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做好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工作。
第八条 维修完成后,需要填写《三峡大学仪器设备报修单》,维修费用不超过5000元的,完成“设备维修验收状况”填写签字;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需由学校资产处验收复核,并完成 “资产处验收复核”一栏填写。
维修设备验收后,使用单位均需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结账报销、维修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 维修经费
第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教学科研两用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维修统一账户,新购大型仪器设备须预留不少于5%的维护维修经费。
第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学院承担;教学科研两用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学院、使用单位共同承担,学院分担比例参照仪器使用记录中教学所占比例,学院分摊比例不超过90%。
第十条 科研为主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依据设备完好率、使用机时数、开放程度、使用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学院分担比例不超过50%;纳入湖北省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络管理平台的设备,学院分担比例可上浮30%。
第十一条 对于原值10万以上的应该进入湖北省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络管理平台而未进入的贵重仪器设备,维修费由使用平台或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办公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